企業發工資及交稅操作詳細解答
答:對于企業發工資及交稅的相關情況,會計學堂給您整理了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這里說的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同時,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均屬于職工福利費。而《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馬上就要發過年的工資了,因此這個問題會計學堂相信,不少上班族都比較關心:
如果企業在2017年12月計提了第13個月工資,2018年1月才真正發放給員工,那企業該在2017年度所得稅前扣除還是在2018年扣除呢?
A: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第34號)第二條的規定,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向員工實際支付的已預提匯繳年度工資薪金,準予在匯繳年度按規定扣除。
看完了會計學堂的上述文章,對于企業發工資及交稅的這兩個問題,您是否還有什么疑問呢?如果您還有不懂的滴,可以咨詢會計學堂的在線老師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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