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未實際收到款項可以抵扣嗎?
答:可以,增值稅未實際收到款項可以抵扣,但要先由稅務部門批準。
根據最新文件:國稅函[2009]617號 關于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并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原來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1995]15號)規定的工業入庫、商業付款后才可抵扣的規定已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國稅發[2006]62號)文件中被廢止。
現行的增值稅抵扣及時間的要求是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17號)的規定來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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