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形資產評估增值后投資免征增值稅嗎?
以專利等無形資產入股,投資人取得了對應股權,屬于其他經濟利益,應該繳納增值稅,對于涉及專利及非專利技術投資入股,按規定可以享受免稅優惠。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六項明確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視同銷售貨物。而實施辦法第十一條對視同提供應稅服務作出規定,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下列情形,視同提供應稅服務:
(一)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但以公益活動為目的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二)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也就是說,第十一條并未提及專利等無形資產用于投資,屬于視同提供應稅服務,導致理解產生歧義,建議相關部門盡快明確此問題。“營改增”試點納稅人對類似業務進行處理時,應充分考慮政策變化帶來的風險,并適時根據政策變化,正確履行納稅義務。

評估無形資產增值以后需要叫什么稅?
為進一步規范和完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制度,根據各地反映的情況,現將企業資產評估增值有關所得稅的處理問題明確如下:
一、納稅人按照國務院的統一規定,進行清產核資時發生的固定資產評估凈增值,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二、納稅人以非現金的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發生的資產評估凈增值,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但在中途或到期轉讓、收回該項資產時,應將轉讓或收回該項投資所取得的收入與該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投出時原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納稅人在產權轉讓過程中,發生的產權轉讓凈收益或凈損失,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國有資產產權轉讓凈收益凡按國家有關規定全額上交財政的,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四、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發生的資產評估增值,應相應調整賬戶,所發生的固定資產評估增值可以計提折舊,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五、納稅人接受捐贈的實物資產,不計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企業出售該資產或進行清算時,若出售或清算價格低于接受捐贈時的實物價格,應以接受捐贈時的實物價格計入應納稅所得或清算所得;若出售或清算價格高于接受捐贈時的實物價格,應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費用后的余額計入應納稅所得或清算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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