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房屋交易的個人所得稅到底如何繳納

2017-04-24 09:27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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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1994年實施的個人所得稅法規定,“財產轉讓所得”應按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這其中包括房產。

關于個人所得稅的計征方式歷經多次調整,目前執行的規定是,除了滿5年且是家庭唯一住房(兩個條件需同時具備)之外,其余房產一律要征收賣房人的個人所得稅,征收方式通常是按核定征收,也就是售房總價的1%計算。“好處就不用多說了,賣過房子的都很清楚,主要就是省錢”,該人士稱,也有賣房人選擇按差額的20%繳納,因為其房子增值慢,差價部分很少,但是這種情況占總數的0.1%都不到。

根據國務院“國五條”細則的要求,凡是能查詢到原值的,都必須要按查驗征收的方式,也就是所謂的差額的20%,那么在計算稅額時,計稅價格、原值、契稅都好計算,“相關稅費”和“合理費用”究竟該如何界定呢?

相關人士說,“相關費用”是指轉讓房產時繳納的營業稅、建設費、教育費附加及印花稅、土地增值稅等費用,主要是5.6%的營業稅。“合理費用”則包括裝修費、手續費、公證費等,尤其要說明的是,裝修費是有限額標準的,商品房最高可以扣除房屋原值的10%,公有住房、經適房最高可以扣除原值的15%。

【案例分析】

假設一套100萬購入的房產,現在以200萬的價格出售,按照查驗征收的話,計稅價格為200萬,原值為100萬,契稅為1萬(假設購入時稅率為1%),相關稅費(主要為營業稅)是11.2萬元,合理費用為裝修費(15萬,能提供發票)、手續費、公證費合計5000元,那么其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200-100-1-11.2-15-0.5)×20%=14.5萬,并非是買賣價差的20%即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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