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解析

2017-04-21 16:32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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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3日財政部發布了《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16〕22號)(以下簡稱《規定》)。

2016年12月3日財政部發布了《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16〕22號)(以下簡稱《規定》),《規定》與此前的征求意見稿相比,增加了“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代扣代交增值稅”兩個明細科目,并調整了“簡易計稅”的科目類別歸屬。為了完整反映增值稅相關業務,《規定》要求在“應交稅費”科目下設置10個明細科目,并要求在“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下設置10個專欄。為了幫助廣大實務工作者盡快理解和把握與以往相比相對復雜化的《規定》,本文擬對《規定》的相關內容加以梳理和剖析。

一、對“應交稅費”相關明細科目之間承繼關系的剖析:

《規定》要求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當在“應交稅費”科目下設置:“應交增值稅”、“未交增值稅”、“預繳增值稅”、“待抵扣進項稅額”、“待認證進項稅額”“待轉銷項稅額”、“增值稅留抵稅額”、“簡易計稅”、“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代扣代交增值稅”10個明細科目。 為便于下文的描述與分析,本文分別用(1)、(2)、(3)、(4)、(5)、(6)、(7)、(8)、(9)、(10)代表“應交增值稅”、“未交增值稅”、“預繳增值稅”、“待抵扣進項稅額”、“待認證進項稅額”、“待轉銷項稅額”、“增值稅留抵稅額”、“簡易計稅”、“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代扣代交增值稅”,依據《規定》對相關明細科目使用方法的界定,筆者將相關明細科目梳理出了如下承繼關系:

承繼關系之一:(4)、(5)、(7)三個明細科目的初始計量發生在借方、在符合規定條件時應結轉到(1)明細科目“進項稅額”專欄的借方,在不符合規定條件且未結轉到(1)明細科目“進項稅額”專欄借方的情況下,(4)、(5)、(7)三個明細科目期末可能存在借方余額;

承繼關系之二:(6)明細科目的初始計量發生在貸方、在符合規定條件時應結轉到(1)明細科目“銷項稅額”專欄的貸方,在不符合規定條件且未結轉到(1)明細科目“銷項稅額”專欄貸方情況下,(6)明細科目期末可能存在貸方方余額;

承繼關系之三:(3)明細科目的初始計量發生在借方,月末應結轉到(2)明細科目的借方(房地產開發企業預交的增值稅除外),結轉后(3)明細科目期末通常無余額(房地產開發企業期末可能存在借方余額)

此外,(8)、(9)、(10)三個明細科目自成體系,與其他明細科目之間不存在承繼關系,具體情況分別描述如下:

(8)自成體系,反映一般納稅人采用簡易計稅方法發生的增值稅計提、扣減、預交、繳納等業務,(8)明細科目期末可能存在貸方余額。

(9)自成體系,貸方反映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的數額、借方反映實際繳納以及因轉讓金融商品產生損失可結轉下月抵扣的數額。對于轉讓金融商品所產生的轉讓損失只能以年度為單位在以后各期轉讓金融商品產生的轉讓收益而應納的增值稅中抵扣,但(9)明細科目年末應無余額。

(10)自成體系,貸方反映納稅人購進在境內未設經營機構的境外單位或個人在境內的應稅行為而應代扣代繳的增值稅,借方反映實際繳納的代扣代繳增值稅,(10)明細科目期末可能存在貸方余額。

通過上述梳理我們不難判定:除房地產開發企業外,“預繳增值稅”明細科目期末應無余額;“待抵扣進項稅額”、“待認證進項稅額”和“增值稅留抵稅額”三個明細科目,如果期末有余額,余額應在借方;“待轉銷項稅額”明細科目,如果期末有余額,余額應在貸方;“簡易計稅”和“代扣代交增值稅”明細科目,期末可能存在貸方余額;“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期末可能存在貸方或借方余額,但年末應無余額;“未交增值稅”明細科目期末余額,可能在借方,也可能在貸方。

二、對“應交增值稅”內設專欄之間勾稽關系的梳理:

《規定》要求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在“應交增值稅”明細賬內設置“進項稅額”、“銷項稅額抵減”、“已交稅金”、“轉出未交增值稅”、“減免稅款”、“出口地檢內銷產品應納稅額”、“銷項稅額”、“出口退稅”、“進項稅額轉出”、“轉出多交增值稅”專欄。為便于下文的描述與分析,本文分別用①、②、③、④、⑤、⑥、⑦、⑧、⑨、⑩代表“進項稅額”、“銷項稅額抵減”、“已交稅金”、“轉出未交增值稅”、“減免稅款”、 “出口地檢內銷產品應納稅額”、“銷項稅額”、“出口退稅”、“進項稅額轉出”、“轉出多交增值稅”。依據《規定》對相關專欄記錄內容的界定以及相關賬務處理方法的規定,我們可以梳理出這10個專欄之間的勾稽關系如下:

勾稽關系之一:如果①+②+⑤+⑥的合計數大于⑦+⑧+⑨的合計數,雙方差額就形成了當月尚待抵扣的數額,此情況下“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就會存在借方余額。

勾稽關系之二:如果⑦+⑧+⑨的合計數大于①+②+⑤+⑥的合計數,雙方差額就形成了當月應繳納的增值稅額;

勾稽關系之三:如果當月應繳納的增值稅額大于③的數額,雙方差額就形成⑩的數額;如果當月應繳納的增值稅額小于③的數額,雙方差額就形成④的數額。

由此不難看出,在當月存在應繳納增值稅的情況下,“應交增值稅”各專欄經勾稽計算后就分別形成“轉出未交繳增值稅”或“轉出多交增值稅”專欄的數額,“轉出未交繳增值稅”或“轉出多交增值稅”專欄的數額再按月結轉到“應交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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