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對企業所得稅的影響
答:《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規定,企業應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和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規定,企業應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此外還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為20年;
(2)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3)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4)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5)電子設備為3年。當企業選擇的折舊年限與稅法規定最低年限存在差異的,需納稅調整。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是一個估計值,它要受到科技發展、使用環境、使用強度及維護情況等因素的影響,而會計準則和稅法對其確定都賦予了較大的彈性空間。企業可通過選擇折舊年限,最大限度地列支折舊費用,充分發揮折舊的抵稅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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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某企業(六大行業企業之一),2014年M月購進N萬元其他生產設備。稅法規定,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最低折舊年限為10年。為了簡化核算,假設不考慮凈殘值,會計沿用了實務中的做法: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因此為了計算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對2014年度的所得稅影響,這里的M月是指2014年1月至11月。
不低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折舊年限的60%縮短折舊年限
2014年M月購進其他生產設備時,最低折舊年限是6年(10×60%),2014年計提的累計折舊為N÷6×(12-M)÷12=(12-M)N÷72(萬元)。
看完了本篇文章,相信您應該知道了: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對企業所得稅的影響。更多稅務方面的知識,盡在會計學堂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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