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個關于個人所得稅的經典問題

2017-04-21 14:32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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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是調整征稅機關與自然人之間在個人所得稅的征納與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1.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手續費返還有何規定?

根據《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八號)第十一條規定:“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百分之二的手續費。”二、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00號)第四十四條規定:“稅務機關按照稅法第十一條的規定付給扣繳義務人手續費時,應當按月填開收入退還書發給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持收入退還書向指定的銀行辦理退庫手續。”

2.我公司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會員,可以按消費積分兌換禮品或進行額外抽獎,請問是否需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一條第三款規定,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個人按消費積分反饋禮品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同時,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顧客,給予額外抽獎機會,個人的獲獎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3.繼承房產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規定:

一、以下情形的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當事雙方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一)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三)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三、除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情形外,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他人的,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所得,按照“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20%。

4.某非上市公司授予部分員工股權獎勵,請問員工獲得這部分股權獎勵時繳納個稅能否適用遞延納稅政策?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第一條第一項的規定,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員工的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符合規定條件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實行遞延納稅政策,即員工在取得股權激勵時可暫不納稅,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納稅;股權轉讓時,按照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稅費后的差額,適用“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按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一條第二項規定,享受遞延納稅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包括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下同)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①.屬于境內居民企業的股權激勵計劃。

②.股權激勵計劃經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未設股東(大)會的國有單位,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核批準。股權激勵計劃應列明激勵目的、對象、標的、有效期、各類價格的確定方法、激勵對象獲取權益的條件、程序等。

③.激勵標的應為境內居民企業的本公司股權。股權獎勵的標的可以是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其他境內居民企業所取得的股權。激勵標的股票(權)包括通過增發、大股東直接讓渡以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勵對象的股票(權)。

④.激勵對象應為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定的技術骨干和高級管理人員,激勵對象人數累計不得超過本公司最近6個月在職職工平均人數的30%。

股票(權)期權自授予日起應持有滿3年,且自行權日起持有滿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應持有滿3年,且解禁后持有滿1年;股權獎勵自獲得獎勵之日起應持有滿3年。上述時間條件須在股權激勵計劃中列明。

股票(權)期權自授予日至行權日的時間不得超過10年。

實施股權獎勵的公司及其獎勵股權標的公司所屬行業均不屬于《股權獎勵稅收優惠政策限制性目錄》范圍(見附件)。公司所屬行業按公司上一納稅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占比最高的行業確定。

5.以企業資金為個人投資者購買汽車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第一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利潤分配,并入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依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除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6.個人在多處兼職,取得不同項目的勞務報酬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時能否分別減除費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第九條規定,個人兼有不同的勞務報酬所得,應當分別減除費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因此,個人取得不同項目的勞務報酬所得,應當分別減除費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7.境內有住所個人在境外提供培訓勞務,所取得的報酬在當地已按當地政策繳過個人所得稅,是否仍需按國內稅法規定在我國境內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境外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8〕126號)(以下簡稱辦法)的規定,納稅人來源于中國境外的各項應納稅所得(以下簡稱境外所得),應依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辦法的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在境外依照該所得來源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應當繳納并且實際已經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能提供境外稅務機關填發的完稅證明材料原件的,準予其在應納稅額中扣除,但扣除額不得超過該納稅人境外所得依照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

因此,該境內有住所個人取得的境外培訓收入,應根據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按照“勞務報酬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在來源國當地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可按上述規定予以扣除。

8.保險代理人取得傭金應該怎樣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保險代理人稅收征管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5號)第二條規定,個人保險代理人以其取得的傭金、獎勵和勞務費等相關收入(不含增值稅)減去地方稅費附加及展業成本,按照規定計算個人所得稅。展業成本,為傭金收入減去地方稅費附加余額的40%;以及第七條規定,個人保險代理人和證券經紀人其他個人所得稅問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證券經紀人傭金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5號)執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證券經紀人傭金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5號)第一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證券經紀人從證券公司取得的傭金收入,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因此,保險代理人取得傭金應該根據上述規定,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十一、個人所得稅—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9.合伙企業怎樣計算預繳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規定,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第二條規定,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四條規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則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一)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以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二)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協商決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三)協商不成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實繳出資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四)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合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

10.消費者在通訊公司買手機的時候獲贈話費,受贈話費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第一條第二款規定,企業在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的同時給予贈品,如通信企業對個人購買手機贈話費、入網費,或者購話費贈手機等,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因此,對消費者受贈的話費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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