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八號)第六條規定: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和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可以根據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匯率變化情況確定附加減除費用,附加減除費用適用的范圍和標準由國務院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00號)第四條規定:稅法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款所說的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是指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所說的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第二十九條規定:稅法第六條第三款所說的附加減除費用標準為1300元。
該境內企業員工在境外提供勞務從境內企業取得的工資,屬于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符合附加減除費用的適用范圍,可以適用4800元的減除費用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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