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票報銷的交通費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答:1、通訊費:《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第二條關于個人取得公務交通、通訊補貼收入征稅問題規定,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發放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并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計征個人所得稅。
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通訊費用的實際發生情況調查測算,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確定,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因此,目前,各地對通訊費的扣除標準及征收方式不盡相同,由各省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費用的實際發生情況調查測算,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確定,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2、交通費:《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取得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245號)第一條規定,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而以現金、報銷等形式向職工個人支付的收入,均應視為個人取得公務用車補貼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第二條規定,具體計征方法,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第二條“關于個人取得公務交通、通訊補貼收入征稅問題”的有關規定執行。
因而,對于您所述的員工以報銷方式取得的交通費應按上述規定進行處理,對于這類交通費屬于工資薪金所得,應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如果當地有扣除標準,可按扣除標準后的金額計入工資合并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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