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勞務公司收不到勞務費如何處理?
答:判決由建筑施工單位直接承擔責任的,有兩種情況:
一種是農民工按照勞動爭議糾紛申請仲裁和向法院起訴,仲裁委和法院依照勞動關系確認建筑施工單位與農民工之間的勞動關系。
另外一種情況是農民工直接以勞務費糾紛起訴至法院,而法院同樣判決由建筑公司承擔責任,但其理由則各不相同:有的是將包工頭的行為視為建筑施工單位的職務行為,因而認定農民工與建筑施工單位的直接關系;有的認為農民工的勞動已經“物化”到施工工程中,本應完成施工任務的建筑施工單位當然應當支付農民工勞務費;還有的判決雖然根據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中“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的規定,但認為不需要將建筑施工單位與包工頭承擔連帶責任,而是由建筑施工單位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直接對農民工承擔給付義務。

因此,對于拖欠勞務費的,則只能適用《合同法》、《民法通則》或者規范平等主體經濟糾紛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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