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納稅申報常見的四大錯誤

2017-04-21 14:07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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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全面推開已經快一周年了,小編整理了近期幾個常見的錯誤申報案例,幫助大家更好地掌握申報技巧。

建筑業

A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選擇一般計稅方法,企業進行納稅申報時,在附表一第12列中11%適用稅率填列了差額扣除數,在《營改增稅負分析測算明細表》中填列的應稅項目名稱為稅率11%的建筑服務,同時在第4列進行差額扣除,未進行進項抵扣。

文件依據: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有關規定,為建筑工程老項目、甲供工程及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可選擇簡易計稅方法,在進行納稅申報時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使用3%征稅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 11%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其分包款應以取得的進項發票進行進項抵扣。

結論:A公司既然選擇一般計稅方法,應將分包款進行進項抵扣,不應采用差額扣除方式。

建筑業

B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選擇簡易計稅方法,企業進行納稅申報時,在《營改增稅負分析測算明細表》中第4列中增值稅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扣除項目本期實際扣除金額填列了扣除的分包款,但是未在第11列原營業稅稅制下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差額扣除項目本期實際扣除金額填列扣除額。

文件依據: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有關規定,為建筑工程老項目、甲供工程及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可選擇簡易計稅方法,在進行納稅申報時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使用3%征稅率;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同樣是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人或者轉包人的價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即在原營業稅狀態下,企業的分包款也相應扣除。

結論:企業提供建筑服務,存在分包業務且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情況下,在填列《營改增稅負分析測算明細表》時,報表體現出來的原營業稅狀態企業稅負畸高,應同時在第4列增值稅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扣除項目本期實際扣除與第11列原營業稅稅制下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差額扣除項目本期實際扣除金額中填列差額扣除數,否則將使測算情況下營業稅應納稅額上升,導致無法準確對企業營改增稅負變化進行測算。

生活服務業

C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其發票使用差額開票功能開具稅率6%發票,納稅申報填報6%適用稅率的同時,在附表一第12列及《營改增稅負分析測算明細表》中第4列填列了差額扣除數。

文件依據: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有關規定,企業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可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一般計稅方法6%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也可以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結論:C公司如選擇簡易計稅方法,應開具5%稅率的發票,同時進行差額扣除;如選擇一般計稅方法,應全額開具6%稅率的發票,同時進行進項抵扣;既選擇差額計稅方式又開具稅率6%發票進行申報,是錯誤地將兩種計稅方式混淆起來。

房地產業

D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房地產開發企業,適用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企業進行納稅申報時,在《營改增稅負分析測算明細表》中第4列中增值稅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扣除項目本期實際扣除金額填列了所扣除的土地價款,同時在第11列原營業稅稅制下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差額扣除項目本期實際扣除金額一并填列土地價款。

文件依據: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第一條第(三)項第 10點“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其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房地產老項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受讓土地時向政府部門支付的土地價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但是在原營業稅制度下土地價款不可扣除。

結論:D公司在填報《營改增稅負分析測算明細表》時,應在第4列增值稅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扣除項目本期實際扣除金額填列差額扣除數,不應在第11列原營業稅稅制下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差額扣除項目本期實際扣除金額中填列差額扣除數,否則將使測算情況下營業稅應納稅額下降,導致無法準確對企業營改增稅負變化進行測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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