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給員工購買商業保險怎么算個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根據上述規定,公司給員工購買商業保險,也是和任職受雇有關的所得,應該按工資所得計算征收個稅。

按工資薪金項目征收個稅是國務院確定的,但是實際中,具體的計算,各個省一般會有更進一步的規定,比如:《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有關業務政策問題的通知》(京地稅個〔2002〕597號)的第二條規定,個人取得國家規定必須由雇傭單位負擔的保險以外的各類商業保險的保費,一律計入個人取得保費當月的工資薪金繳納個人所得稅。
同時保險的品種繁多,對于單位購買保險,個人享受無賠款的優待收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規定,對于個人因任職單位繳納有關保險費用而取得的無賠款優待收入,按照“其他所得”應稅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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