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清算不能扣除的費用包括什么?
答:土地增值稅以納稅人房地產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項目或核算對象為單位計算.故作為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的房地產開發費用,不能按納稅人房地產開發項目實際發生的費用進行扣除.
與房地產開發項目有關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根據現行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這三項費用作為期間費用,直接計入當期損益,不按成本核算對象進行分攤.
(一)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
(二)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

土地增值稅清算時不能加計扣除的成本是什么?
答: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企業,在繳納土地增值稅時允許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所支付的金額和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加計20%的扣除.
1、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所繳契稅可計入加計扣除基數.
2、裝修費用能否加計扣除視情而論.
3、轉讓舊房準予扣除項目的加計率按每年加計5%計算.
4、房地產企業單獨修建的售樓部、樣板房等營銷設施費,應分不同情況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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