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費用可以稅前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三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費用,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已經計入成本的有關費用除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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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費用是不能稅前扣除的?
新所得稅法稅前扣除的規定:
1、工會經費:在工資總額2%提取的范圍內,可以稅前扣除。
2、業務招待費: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3、福利費:在工資總額14%提取的范圍內,可以稅前扣除。
4、職工教育經費:在工資總額2.5%提取的范圍內,可以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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