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銷售如何開票?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的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兩大流轉稅對于混合銷售都做了明確規定,即“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行為”。并對混合銷售行為如何納稅予以明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繳納營業稅,稅種只有一種,那么發票就只能是一種,不能分別開具。
對于銷售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行為可以分別開具增值稅發票和營業稅發票,分別計算繳納增值稅、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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