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納稅人識別號有關編碼規則的通知》(國稅函[2006]820號)規定:納稅人識別號原則上是無含義代碼。對于取得技術監督局九位組織機構代碼的納稅人,其納稅人識別號采用六位行政區劃碼加九位技術監督局組織機構代碼。引用六位行政區劃代碼的目的是為了首次賦碼的便捷、防止重碼出現,保證納稅人在全國范圍內被賦予惟一的納稅人識別號,本身不具有任何語義。任何新開發軟件都不得單獨引用納稅人識別號前位的區劃代碼,總局統一開發的已有軟件如果使用了納稅人識別號前六位的區劃代碼,總局統一提出解決辦法。
納稅人識別號是納稅人數據信息內部交換共享的基礎,應保持不變。對于已存在的納稅人識別號不必隨國家行政區劃代碼的調整而調整。對于同一稅務機關,如果本地區不同時期的行政代碼不同,其所轄納稅人的納稅識別號的前六位可以有不同的區劃代碼。對新開辦企業可使用新的行政區劃代碼。
國稅局、地稅局的共管戶,如果擁有兩個納稅人識別號,可由當地國稅局、地稅局雙方協商確定其納稅人識別號的前六位編碼。
今后,對于各項分稅務機關的數據處理(如數據清分)將依據納稅人的主管稅務機關代碼,所以,各地應加強數據采集質量管理,指導納稅人正確填寫主管稅務機關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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