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建安個人所得稅1%附征政策解讀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建筑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6]127號 )第六條"從事建筑安裝業的單位和個人應設置會計帳簿,健全財務制度,準確、完整地進行會計核算.對未設立會計帳簿,或者不能準確、完整地進行會計核算的單位和個人,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其工程規模、工程承包合同(協議)價款和工程完工進度等情況,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納稅額,據以征稅."
2、對于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按照《地方稅務局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實行核定征收率征收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范圍及征收率如下:建筑安裝業:1%"的規定執行. 因此,在代開建筑安裝發票時,要征收1%的個人所得稅.
3、這里的個人所得稅,不是員工工資的個人所得稅,而是按照個體工商戶來征收的個人所得稅.所以異地建筑業征收1%的個人所得稅以后,項目部員工還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承包方如果向發包方要工程款,就需要到施工所在地稅務局開具發 票來結算施工款,稅務局在開票時就隨便把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個人所得稅、地方發展基金等稅一并代征).這些人如果是發包企業外派的員工,工資屬于發包方負責,就不能因為在異地開立發票征收了1%個人所得稅而不對其發工資時進行代扣代繳,因為稅務局不可能分清你是在發包方還是在承包方拿工資;對于你下家施工方開來的發票,可以全部進入工程成本(含1%個人所得稅,不必把它轉到應繳稅金-應繳個人所得稅科目里面).所以不存在重復繳稅問題.由你單位負責發放員工的工資收入,如果超過3500元/月(減去社保后),產生的個稅是由發放單位負責代扣代繳,也就是在做工資表是要實現計算好后從應發數中扣除,然后在每個月申報地方稅務局稅種時加以申報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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