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不動產、建筑業營業稅項目管理及發票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6]128號)第九條規定:不動產和建筑業納稅人區別不同情況分為自開票納稅人和代開票納稅人。
(一)、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納稅人為自開票納稅人,可以在不動產所在地和建筑業勞務發生地自行開具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售給的發票:
1、依法辦理稅務登記證;
2、執行不動產、建筑業營業稅項目管理辦法;
3、 按照規定進行不動產和建筑業工程項目登記;
4、 使用滿足稅務機關規定的信息采集、傳輸、比對要求的開票和申報軟件。
(二)、不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納稅人為代開票納稅人,由其不動產所在地和應稅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為其代開發票。代開票納稅人須提供以下資料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
1、完稅憑證;
2、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3、不動產銷售、建筑勞務合同或其他有效證明;
4、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提供異地勞務時);
5、中標通知書等工程項目證書,對無項目證書的工程項目,納稅人應提供書面材料,材料內容包括工程施工地點、工程總造價、參建單位、聯系人、聯系電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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