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除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外,納稅人均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稅務登記。
根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有扣繳稅款的義務的扣繳義務人(國家機關除外),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扣繳稅款登記。
2、至于會費收入,應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社會團體收取的會費收入不征收營業稅的通知〉〉(財稅[1997]63號)的規定執行,符合該文件規定的,免征營業稅。
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9]65號)文件第三條規定;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收入,除國務院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免征企業所得稅的項目外,均應計入應納稅收入總額,依法計征企業所得稅。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收入總額=收入總額-免征企業所得稅的收入項目金額
上式是的收入總額,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和其他收入。
除另有規定者外,上式中免職征企業所得稅的收入項目,具體是:
(一) 財政撥款;
(二) 經國務院及財政部批準設立和收取,并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或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資金、附加收入等;
(三) 經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不包括計劃單列市)批準,并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或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四) 經財政部核準不上繳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
(五) 事業單位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用于事業發展的專項補助收入;
(六) 事業單位從其所屬獨立核算經營單位的稅后利潤中取得的收入;
(七) 社會團體取得的各級政府資助;
(八) 社會團體按照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規定收取的會費;
(九) 社會各界的捐贈收入。
所以,行業協會也辦理稅務登記,取得的培訓收入應照章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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