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破產清算期間企業的稅務問題由誰管理?
答:《國客稅務總局關于廣信深圳公司破產案件有關法律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0]103號)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只要納稅人未依法向稅務登記管理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就必須接受稅務機關的稅務管理,履行稅法規定的相關義務,包括接受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稅務檢查,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主管稅務機關可以依法對破產清算企業進行檢查,以確認是否履行了納稅義務,如果已進入破產清算程序,主管稅務機關可以將稅務檢查結論和有關稅務文書送達清算組,作為確定破產清算企業納稅義務履行情況和欠稅數額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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