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度所得稅申報表研發費是否能加計扣除?

2018-01-18 10:06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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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度所得稅申報表研發費是否能加計扣除,這個問題在國家稅務政策有明文規定,大家結合自己的實操經驗是否有自己的看法,詳情如下。

季度所得稅申報表研發費是否能加計扣除?

不能。

財稅〔2015〕119號文件的確是沒有規定“年度中間預繳所得稅時不允許加計扣除研發費用”,但同時也沒有作出“年度中間預繳所得稅時允許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的規定。因此,財稅〔2015〕119號文件雖然廢止了原《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卻并不代表在年中預繳所得稅時,就一定允許加計扣除研發費用。

政策依據:為進一步鼓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有效促進企業研發創新活動,進而推動企業創新轉型,現行稅法規定,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而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分為兩種情形加計扣除: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本年度實際發生額的50%,從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在稅前攤銷會計學堂提供。

季度所得稅申報表研發費是否能加計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
附件1《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管理目錄(2015年版)》規定,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是在匯算清繳時享受,季度預繳時不享受此項稅收優惠政策。

稅法還規定,企業所得稅按納稅年度計算,納稅人分月或者分季預繳,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在《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所附《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管理目錄(2015年版)》中,規定“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只能是“匯繳享受”,預繳期不能享受該項優惠。

大多時候面對沒有處理過的事件,我們都會特別忐忑,因為陌生帶來不安全的因素,本文講述季度所得稅申報表研發費是否能加計扣除,歡迎閱讀,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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