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是以工業生產為主兼營貨物批發貿易的一般納稅人企業,現我公司由中山市城區分局(地稅及國稅)管轄,由于我公司所在地被政府征用,故公司要搬往中山市北區,由北區稅務局管理,想請教如下問題:
(1) 公司地址搬遷,怎樣辦理稅務變更登記手續?
(2) 在公司遷移前,中山市城區國稅局要我公司就存貨按17%的稅率繳納增值稅,中山城區分局這樣處理是否合理?由于我公司是以工業生產為主的,肯定有一部分庫存原材料處于在產過程中,況且存貨中的一部分材料是普通發票購進的。假如這部分存貨按17%的稅率繳稅后,我公司搬往中山市北區分局管轄地,這部分在產品完工后,當我公司銷售時又得按17%的稅率繳稅給中山市北區稅局,這樣無疑造成對我公司重復征稅。
(3)中山市地稅局要我公司作“停業”處理,辦理稅務登記變更,其實我公司是迫于無奈搬遷廠址,并不是“停業”,地稅局這樣處理是否恰當?
(4)我公司并不想改變單位名稱,中山市城區地稅局及國稅局的稅務處理方式是否影響到我公司單位名稱的改變?
答:(1)根據《稅務登記證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二十八條的規定,納稅人因生產、經營場所變動而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生產、經營地點變動前,向原稅務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再遷入地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
納稅人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應當提交注銷稅務登記申請、主管部門或董事會(職代會)的決定以及其他有關證明,同時向稅務機關結清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繳銷發票、發票購買章和稅務登記證件,經稅務機關核準,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手續。所以,貴公司不必辦理停業手續,城區稅務分局的做法不正確。
(2)企業遷址后,營業執照中的企業名稱沒有改變的,辦理稅務登記時不改變其企業名稱。
(3)搬遷企業的庫存貨物,如在遷移前銷售的,應向原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在遷移后銷售的,則向遷移后的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貴公司的在產品存貨無需納稅,城區稅務分局的處理方法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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