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重組收益的稅務處理

2017-04-19 14:32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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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重組是一種典型的非貨幣資產交換行為,按照公允價值模式下非貨幣資產交換有關規則進行損益處理。

會計準則規定,債務重組,是指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如資金周轉困難、經營陷入困境或其他原因),導致其無法或者沒有能力按原定條件償還債務,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者法院裁定作出讓步的事項。債權人作出讓步,即同意債務人現在或者將來以低于重組債務賬面價值的金額或者價值償還債務,如債權人減免債務人部分債務本金或者利息,降低債務人應付債務的利率等。

一、以資產清償債務(主要包括以現金清償債務、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兩種形式)

以現金清償債務,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實際支付現金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收入——重組收益)。

【例】甲公司欠乙公司貨款200萬元。2008年,甲公司發生財務困難,經與乙公司協商,雙方同意債務重組,豁免甲 公司債務70萬元。甲公司于2008年11月支付乙公司130萬元,雙方結清債務。甲公司有關賬務處理如下:

借:應付賬款——乙公司               200

貸:銀行存款                130

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利得(乙公司) 70

將“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利得”70萬元填入《收入明細表》第23行。

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賬面價值與轉讓的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重組收益)。轉讓的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資產處置收益,不屬于重組收益)。

對于非現金資產為存貨的,作為銷售處理,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規定,以其公允價值確認收入,同時結轉相應的成本;對于非現金資產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其公允價值和賬面價值差額,計入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二、將債務轉為資本

將債務轉為資本,債務人應當將債權人放棄債權而享有股份的面值總額確認為股本(或者實收資本),股份的公允價值總額與股本(或者實收資本)之間的差額確認為資本公積(在股權層次處理,未涉及企業損益)。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股份的公允價值總額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重組損益)。

【例】C房地產開發公司2005年欠D水泥廠貨款8000萬元,一直未還。C房地產公司資金周轉困難,為保證繼續使用D水泥廠的建材產品,2008年,C公司與D公司達成協議,以C公司股權3000股抵償債務,每股面值1元,轉讓時3000股的市價為7500萬元。C公司有關賬務處理如下:

借:應付賬款——C公司          8000學會計xuekuaiji.com

貸:實收資本                3000

資本公積                4500

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利得(D水泥)  500

將“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利得500萬元”填寫《收入明細表》第23行。

三、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如減少債務本金、減少債務利息等)

債務人應當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后債務的公允價值作為重組后債務的入賬價值,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重組后債務的入賬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重組損益)。

債務重組收益實際來源于債權人對債務人所作讓步,在以非現金資產和股權抵頂債務的重組過程中,債務人除取得債務重組收益外,還可能取得資產處置收益(或損失)。

債務人應區分債務重組收益和資產處置收益(損失)。

債務人只有以非現金資產抵償債務時才涉及對非現金資產的處置行為,才會出現非現金資產的處置損益。會計準則明確此處針對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存貨等非現金資產,不是非貨幣資產。對于以股份抵償債務(債轉股)的,債務人將債權人放棄債權而享有股份的面值總額確認為股本(或實收資本),股份公允價值總額與股本(或者實收資本)之間的差額確認為資本公積,未涉及資產處置行為,當然也不存在資產處置收益。在會計核算和所得稅申報時,要區分債務重組收益和資產處置收益。債務重組收益填入本附表23行“債務重組收益”;資產處置收益,根據本套申報表有關設計精神,除存貨外,應按非貨幣交易有關情況,填入本表20行“非貨幣性資產交易收益”;資產處置損失填入附表二《成本費用明細表》有關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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