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鑒證咨詢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號),自2017年3月1日起將全國范圍內的鑒證咨詢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納入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范圍。文件規定:“全國范圍內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鑒證咨詢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試點納稅人“)提供認證服務、鑒證服務、咨詢服務、銷售貨物或發生其他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專用發票的,可以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自行開具,主管國稅機關不再為其代開。試點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專用發票的,仍須向地稅機關申請代開。”
除了鑒證咨詢業以外,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務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住宿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自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具體可以看文件。
文件依據: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鑒證咨詢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有關事項的公告》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務等有關問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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