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業如何進行異地繳納所得稅?
答:建筑企業外出(跨地區)依照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2010]156號《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的規定,按月或按季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同時,依照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57號公告《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
一是建筑企業只設跨地區項目部的,由項目部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就地預繳。總機構扣除已由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后,按照“匯總清算”原則,就其余額繳納。繳納方式是:
按照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并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按照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比率預征企業所得稅,這一部分稅款將會減少總機構所在地實際的預繳稅款。
二是建筑企業跨地區設立二級分支機構的,二級機構應匯總直接管理的項目部、及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直接管理的項目部(包括與項目部性質相同的工程指揮部、合同段等)所發生的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由二級分支機構向二級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匯總預繳。建筑企業所屬二級分支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項目部,以及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項目部等,不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二級分支機構預繳時,先由總機構計算全部應納稅所得稅額,再確定二級分支機構應預繳的所得稅額。方法是:
1、按照規定的比例,計算劃分不同稅率地區機構的應納稅所得稅額,總機構應將本期企業應納所得稅額的50%部分,按照各分支機構應分攤的比例,在各分支機構之間進行分攤,各分支機構應在每月或季度,就其應分攤的所得稅額就地申報預繳。
2、按照規定計算分支機構的分攤比例,分攤依據是:由總機構按上年度分支機構的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計算各分支機構應分攤所得稅款的比例,三個因素的權重依次為0.35、0.35、0.30,除撤銷二級分支機構、重組情形外,分攤比例當年不作調整。
三是建筑企業跨地區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區項目部,又有跨地區二級分支機構的,總機構先扣除已由直接管理的跨地區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再按規定計算由二級分支機構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后,就其余額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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