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匯算清繳補交所得稅是否加收滯納金?
答:對于所得稅匯算清繳補交所得稅是否加收滯納金,需要根據兩種情況討論: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五十二條規定,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

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法規期限的限制。
因此,如果是企業在匯算清繳時有一部分應計稅收入沒有申報導致少繳稅款,是納稅人方的失誤,除了補繳稅款外,還需要加收滯納金。
看完了本篇文章,相信您對于所得稅匯算清繳補交所得稅是否加收滯納金應該有一個明確的答案了。更多會計方面的知識,您也可以繼續關注會計學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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