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稅的分錄怎么寫?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34號)規定,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契稅計稅價格為承受人為取得該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全部經濟利益。
對通過“招、拍、掛”程序承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按照土地成交總價款計征契稅,其中的土地前期開發成本不得扣除。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如果是開發商,直接計入“開發成本——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科目;如果是自建自用,直接計入“在建工程”,也或者計入“無形資產”,不清楚你單位的性質以及你單位取得土地的用途。
因此,其會計分錄可以這樣寫:
借: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
貸:銀行存款
看完了本篇文章,您是否知道了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稅的分錄應該如何寫了呢?如果你想知道更多會計方面的知識,歡迎您繼續關注會計學堂。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