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63號)的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二)企業所得稅稅款;
(三)稅收滯納金;
(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六)贊助支出;
(七)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銀行罰息是指借款人沒有在銀行的規定時間內還款造成逾期;未還款部分的逾期,銀行將以日為單位計算利息。
可以看出,支出屬于納稅人按照經濟合同規定支付的違約金,不屬于行政罰款,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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