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轉制科研機構可以享受什么稅收優惠?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制科研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37號)的規定,為了鼓勵技術創新,大力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進一步促進科研機構轉制改革,經國務院批準,轉制科研機構可以享受以下優惠:
經國務院批準的原國家經貿委管理的10個國家局所屬242個科研機構和建設部等11個部門(單位)所屬134個科研機構,如果轉為企業和進入企業,從轉制注冊之日內起,5年內免征科研開發自用土地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和企業所得稅。
上述科研機構,其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享受免征營業稅優惠。
對進入企業作為非獨立企業法人或不能獨立經濟核算的科研機構,其免稅的應稅所得、土地和房產應單獨計算,確實難以劃分清楚的,可由主管稅務機關采取分攤比例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確定。
經科技部、財政部、中編辦審核批準的國務院部門(單位)所屬社會公益類科研機構中轉為企業或進入企業的科研機構,享受上述第一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