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股權轉讓名義轉讓房地產要交土地增值稅嗎?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房地產,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其主要形式是通過更名完成土地使用權或房屋產權過戶,而對于土地使用權或房屋產權無需更名的股權轉讓是否要征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和《實施細則》及后續文件均未作普遍規定。
同時,《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文件第五條規定,對于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聯營的,凡投資、聯營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其建造的商品房進行投資和聯營的,在投資過戶環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根據本條規定,如果投資方和被投資方均非房地產開發企業則在投資過戶環節不用繳納土地增值稅。

因此,企業為了規避繳納土地增值稅,根據以上兩條規定,把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或房屋產權改為以股權轉讓的形式把土地使用權或房屋產權轉讓給受讓方,以達到投資和轉讓兩個環節均不繳土地增值稅的目的。
綜上所述,以股權轉讓名義轉讓房地產所需要交土地增值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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