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稅對企業稅收實操有什么影響?
按境外實現的收入換算成人民幣計算
增值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印花稅等。
《通知》規定,企業選擇采用不同于以前年度的抵免方法計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和抵免限額時,對該企業以前年度尚未抵免完的余額,可在稅法規定結轉的剩余年限內,按新選擇的抵免方法計算的抵免限額中繼續結轉抵免。
根據財稅字[1994]第20號第二條,下列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三)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批準①為合理的部分。

根據國稅發[1997]54號,上述企業的外籍高管如果能夠取得其子女在中國境內接受教育的支出憑證和期限證明材料,即對此費用其可以免個稅。而且如果發票的抬頭是公司名稱,企業也可以稅前列支(發票抬頭若是個人,大多數稅務機關不允許列支)。簡言之,上述企業的籌劃方法具有較大的可行性。
結合實際的操作中,由于中國常見教育學制2-4學期/年,也就是一般個人能取得發票的頻率只有2~4次/年,與該外籍高管每月發生的頻率不吻合,也可能引發稅務風險。
《通知》賦予納稅人選擇權,對境外投資所得可自行選擇綜合抵免法或分國抵免法,但一經選擇,5年內不得改變。實行綜合抵免法,對同時在多個國家投資的企業可以統一計算抵免限額,有利于平衡境外不同國家(地區)間的稅負,增加企業可抵免稅額,有效降低企業境外所得總體稅收負擔。同時,綜合抵免依然遵守限額抵免原則,不會侵蝕所得稅稅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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