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失發票無法付款時應怎樣處理?
具體問題:我公司遺失了一張發票,對方是某印刷公司,由于沒有發票,無法向印刷公司付款。印刷公司答應重開一張發票,但6%的增值稅將由我公司承擔。我公司應如何處理?
答:根據稅法相關規定:
(1)納稅人遺失未開具的發票,應向稅務機關提供書面報告和有關部門證明發票遺失的材料、<<發票領購簿>>、<<發票遺失報告表>>,經稅務機關審核無誤并在<<發票遺失報告表>>上簽署意見后公告聲明作廢。待納稅人公告聲明作廢后,稅務機關再根據有關情況進行處理:
① 對納稅人因不可抗力造成發票遺失的,給予重新領購發票,免予處罰;
② 對于納稅人因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發票遺失的,應根據情節輕重、遺失發票的位數(面額)和數量及造成的稅收程度依法進行處理,再給予重新領購發票。
(2)納稅人丟失已填開的發票,首先應在發票丟失當日或次日(節假日順延)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同時公告作廢。其次接受稅務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對其進行的處罰。最后納稅人應區別不同情況按下列規定辦理:
① 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丟失稅務機關開具的發票時,可憑該發票的完稅憑證向稅務機關申請重新開具發票,不再補稅。若不能出示該發票的完稅憑證而申請重新開具發票的,一律按規定補稅。
② 開具發票的一方丟失已填開的發票聯,應重新開具發票交對方入賬。重新開具發票時應在備注欄或空白地方填寫丟失發票的取得單位、字軌、金額、編碼及號碼,記賬時附上丟失發票的其他聯次作為合法入賬憑證。丟失發票只有發票聯的,記賬時應附上取得發票方出具的曾于X年X月X日取得XX發票,說明取得發票單位名稱、購貨或服務的單位、規格、大小寫金額、發票字軌、發票號碼等的書面證明作為合法入賬憑證。
取得發票的一方丟失填開的發票聯,可向開具發票方出具曾于X年X月X日取得XX發票,說明取得發票單位名稱、購貨或服務的單位數量、單價、規格、大小寫金額、發票字軌、發票編碼、發票號碼等的書面證明,或要求開具發票方提供所丟失發票的存根聯或記賬聯復印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作為合法憑證入賬,一律不得要求開票方重復開具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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