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是否可以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有回答說可以核定,依據是根據《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國稅發[2000]038號文件中第二條的規定。但要是這樣的話,這個一般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就是不成立了,其一般納稅人資格也沒有保留的必要性了。
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帳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帳簿但未設置的;(三)擅自銷毀帳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四)雖設置帳簿,但帳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帳的;(五)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六)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額的具體程序和方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合理的觀點:
一般納稅人--賬務健全、正確核算收入成本所得稅核定征收--不能準確核算收入或成本所以,一般納稅人只能是查賬征收。
根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第三條
增值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除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外,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本辦法所稱年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包括免稅銷售額。
第四條 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以及新開業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政策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第三十五條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如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是否可以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問題是很多人爭論過的,不少人都有自己的看法,而且證據都有,小編覺得如果有看法,可以和會計學堂老師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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