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是某建筑工程項目主管。我公司對外提供的建筑勞務,據說根據最新的稅收政策,要辦理建筑工程項目登記。請問具體是如何規定的?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不動產、建筑業營業稅項目管理及發票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6]128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銷售不動產或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的,應在不動產銷售合同簽訂或建筑業工程合同簽訂并領取建筑施工許可證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有關資料向不動產所在地或建筑業應稅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不動產、建筑工程項目登記:
(一)、《不動產項目情況登記表》或《建筑業工程項目情況登記表》的紙制和電子文檔;
(二)、營業執照副本和稅務登記證件副本;
(三)、不動產銷售許可證、建筑業工程項目施工許可證;
(四)、不動產銷售合同、建筑業工程施工合同;
(五)、納稅人的開戶銀行、帳號;
(六)、中標通知書等建筑業工程項目證書,對無項目證書的工程項目,納稅人應提供書面材料,材料內容包括工程施工地點、工程總造價、參建單位、聯系人、聯系電話等;
(七)、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納稅人提供異地建筑業應稅勞務的,應同時按照上述規定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建筑業工程項目登記。
第四條規定:納稅人不動產、建筑業工程項目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應自登記內容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持《不動產項目情況登記表》、《建筑業工程項目情況登記表》的紙制和電子文檔,向不動產所在地或建筑業應稅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項目登記。
納稅人不動產銷售完畢和建筑業工程項目完工注銷的,應自不動產銷售完畢和建筑業工程項目完工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資料向所在地和建筑業應稅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項目登記:
(一)、《不動產項目情況登記表》、《建筑業工程項目情況登記表》紙制和電子文檔;
(二)、不動產、建筑業工程項目的稅收繳款書;
(三)、建筑業工程項目竣工結算報告或工程結算報告書;
(四)、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納稅人異地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的,應同時按照上述規定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相應的項目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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