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研發費用應在預繳申報加計扣除的影響,部分稅務人員和納稅人也對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追溯期產生了誤解,有觀點認為,企業2016年6月發生的研發費用未能及時加計扣除,最遲可以在2019年6月底以前追溯加計扣除。
那么,3年的追溯期限究竟該如何確認?本文從以下兩方面分析說明。
一是從法理上來分析。應享受而未享受加計扣除的追溯期限最遲應從匯算清繳期滿起計算3年的追溯期,而不是在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的當月或當季度來計算追溯期。
二是從財務處理上來分析。財稅〔2015〕119號文件規定,企業應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要求,對研發支出進行會計處理;同時,對享受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按研發項目設置輔助賬,準確歸集核算當年可加計扣除的各項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
此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規定,企業在研發項目立項時應設置研發支出輔助賬,由企業留存備查;年末匯總分析填報研發支出輔助賬匯總表,并在報送《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的同時隨附注一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企業在年度納稅申報時,根據研發支出輔助賬匯總表,填報研發項目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情況歸集表,在年度納稅申報時隨申報表一并報送。
綜上所述,無論是稅收規定還是財務規定,對企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支出按月進行會計處理。對享受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按研發項目設置輔助賬,于年末匯總填報研發支出輔助賬匯總表,然后企業根據年度匯總表,填報研發項目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情況歸集表,在年度納稅申報時隨年度納稅申報表一并報送,并計算享受加計扣除的優惠。因此,企業當年未能及時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追溯期,應從實際發生研發費用支出的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截止日期次日起計算3年的追溯期。
以企業2016年6月發生的研發費用支出為例,企業應在2017年5月底前進行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申報加計扣除,如年度匯算清繳未能申報享受加計扣除的,最遲可以在2020年5月底前履行備案手續并追溯享受稅前扣除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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