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申報表其他綜合收益如何處理?
其他綜合收益作為企業不計入當期損益的利得或損失,這與稅法處理存在差異。稅法規定,會計處理與稅法規定不一致的,應在企業稅前利潤(利潤總額)基礎上,按照稅法規定進行納稅調整。在會計上,則規定屬暫時性差異的,要按準則規定確認和轉回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
其他綜合收益就是不直接計入利潤表,但實際上屬于企業潛在收益或損失的業務活動,最常見的就是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的變動了,至于是否考慮所得稅,還需要與其他綜合收益記賬時保持一致。

一是價值變動計入其它綜合收益的情況,遞延所得稅也應計入其它綜合收益。具體包括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及重分類、投資性房地產轉換形成的貸方差額、權益法下長期股權投資其他權益變動等三項業務產生的遞延所得稅。
二是企業合并形成商譽或計入營業外收入,遞延所得稅也應計入商譽或營業外收入(參見教材免稅合并例題15-10)。
所得稅影響一般情況下計入“所得稅費用”,要特別注意這兩種特殊情況,其中最常見的是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企業會計準則5號解釋》規定應計入資本公積,而按稅法則認定為企業收入。因此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以下簡稱納稅申報)時,應當調增應納稅所得額(以下簡稱應稅所得或所得額)繳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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