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業1%承包承租個人所得稅的會計分錄
編制會計分錄如下:
計提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項目承包人
貸: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上交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通常情況下,對建筑業附征1%個人所得稅,主要是對個人承包工程項目的行為附征個人所得稅,因此,繳納建筑業附征1%個人所得稅納稅人是工程項目承包人.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對企事業單位實行承包經營、承租經營取得所得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79號文件規定:
(一)承包、承租人對企業經營成果不擁有所有權,僅是按合同(協議)規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適用5%-45%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
根據渝地稅發[2007]222號文《重慶市建筑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對在建筑安裝工程中有承包、承租經營所得和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的、從事建筑安裝工程未設立會計帳簿或者不能準確完整地進行會計核算的,按1%稅率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納稅主體是個人,所以不能計入企業成本進行帳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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