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或者公司發生補貼收入什么時候交企業所得稅
答:企業從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具有專項用途的不征稅財政性資金,符合無償性、直接取得資產及非政府投入資本的特征,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應作為政府補助處理。根據“政府補助”準則,無論該資金是與收益相關還是與資產相關,在實際收到時都應計入“遞延收益”,只有在相關支出實際發生,或形成的資產計算折舊、攤銷期間,再從“遞延收益”轉入當期損益。

由于收到的財政性資金可以遞延到5年(60個月)內使用,那么在收到該資金時,是否應確認所得稅暫時性差異呢?這里要分別不同情況處理:
1、收到的資金在5年(60個月)內全部支出。企業在實際收到該財政性資金時應計入“遞延收益”,稅法上也不計入收入總額,會計與稅法的處理一致;在相關支出實際發生,或形成的資產計算折舊、攤銷時,再從“遞延收益”轉入當期損益,但各年度確認的營業外收入,稅法上不計入收入總額,所以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同時相應的支出或折舊、攤銷額也不得在稅前扣除,因而應相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各年度調增和調減的應納稅所得額相同。
所以這種情況下不形成所得稅的暫時性差異;
2、收到的資金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或未全部發生支出,又未繳回有關部門,反映在“遞延收益”科目中的余額會計上暫不確認收入,稅法上應在取得該資金第六年計入收入總額,所以在取得該資金第六年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在實際支出發生,或形成的資產計算折舊、攤銷期間會計上確認收入時,相應地調減應納稅所得額。也就是說,在取得該資金的第六年,“遞延收益”科目中的財政性資金應全部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未來期間可全額扣除,即其計稅基礎為0,所以這種情況下會形成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可抵扣暫時性差異金額即為“遞延收益”科目在第六年的賬面余額,會減少未來“遞延收益”計入營業外收入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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