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納稅人購進的餐飲服務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一般納稅人購進餐飲服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所以,我們根據上文內容解答可以得知,是無法抵扣的。
一般納稅人購進的餐飲服務可以抵扣進項稅額相關閱讀延伸: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可以抵扣進項稅額范圍是什么?
增值稅納稅人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憑借取得的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包括:
(一)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二)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三)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計算公式為:
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
買價,是指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在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價款和按照規定繳納的煙葉稅。
購進農產品,按照《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實施辦法》抵扣進項稅額的除外。
(四)從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自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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