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出售房屋開票系統的增值稅如何交納?
國家稅務總局《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
第十條 一般納稅人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應在收到預收款時按照3%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第十一條 應預繳稅款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應預繳稅款=預收款÷(1+適用稅率或征收率)×3%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按照11%的適用稅率計算;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
比如,房地產開發老項目,選擇簡易計稅辦法預收100萬元預售款,應預交增值稅:
100÷(1+5%)×3%=2.857萬元
政策依據: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規定可知,只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明確規定“適用差額征稅辦法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全額開具增值稅發票的”,才需要通過新系統差額征稅開票功能開具增值稅發票。現行政策,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額中扣除土地價款,未規定不得全額開具增值稅發票。因此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可以全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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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政策出臺以前,房地產企業預售開發產品開具地稅系統監制的費辦證發票,交易完成再開具辦證的不動產轉讓發票來,但是營改增以后,企業財務人員和稅務人員都納悶了,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預收房款怎么開票呢?各地的政策掌握和解讀也相去甚遠,提出不同的解決辦法,甚至有人對預售房開票是否合法提出了質疑。這一問題隨著2016年第53號的下發迎刃而解。
根據該公告第九條規定,對發票代碼進行升級后,納稅人應將增值稅稅控開票軟件升級到最新版本(V2.0.11)后,已經有專門的發票代碼用于“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預收款”開具發票。需要確認的是將開票系統升級到(V2.0.11)版本,然后選擇發票代碼為602的“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預收款”進行開具。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收到預收款時,向購房者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在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暫選擇“零稅率”開票,在發票備注欄單獨備注“預收款”會計學堂提供。
開票金額為實際收到的預收款全款,待下個月申報期內通過《增值稅預繳稅款表》進行申報并按照規定預繳增值稅。預收款不通過申報表進行體現,將來正式確認收入開具不動產銷售發票時也不再進行紅字沖回。
企業出售房屋開票系統的增值稅有固定的計算規則,和繳納的政策規定,本文有些內容是說到了的,大家參考一下,更多有關內容,請關注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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