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業企業所得稅如何處理?
答:《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而建筑業預計總成本超過合同總收入形成的合同預計損失,不屬于實際發生的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
該公告主要適用于跨省的分公司,公告規定:省內跨市分公司由各省自己制定辦法。安徽省是2013年12號公告,規定:市內跨縣、區分公司由各市自己制定辦法。
第二十四條
以總機構名義進行生產經營的非法人分支機構,無法提供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也無法提供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相關證據證明其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身份的,應視同獨立納稅人計算并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不執行本辦法的相關規定。
按上款規定視同獨立納稅人的分支機構,其獨立納稅人身份一個年度內不得變更。

1、建筑業提供建筑服務屬于提供勞務收入,《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第二項規定,企業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以及從事建筑、安裝、裝配工程業務或者提供其他勞務等,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的,按照納稅年度內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認收入的實現。
2、跨地區建筑業企業所得稅征管,依據國稅函[2010]156號規定處理,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并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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