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非企業單位怎樣稅務申報?
國稅發[2008]88號文件第二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通過稅務登記信息掌握其設立、經營范圍等情況,并按照稅法規定要求其正常納稅申報。加強非營利性組織資格認定和年審。嚴格界定應稅收入、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分別核算應稅收入和不征稅收入所對應的成本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
民辦非企業單位需要交營業稅及營業稅的附加稅,合計稅率為營業收入的5.55%,還要按應稅所得額交25%的企業所得稅(如屬小型微利企業按20%)。但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專項撥款屬于免征企業所得稅的收入:稅務機關檢查或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時,應根據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有關撥款證明文件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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