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購農產品銷售合同印花稅怎么交?
答:不需要交印花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對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免納印花稅。"另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通知》(財稅〔2008〕81號)文件的規定,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本社成員簽訂的農業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下列憑證免納印花稅:
1.已繳納印花稅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
2.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
3.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憑證;
4.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
5.無息、貼息貸款合同;
6.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向我國政府及國家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所書立的合同。
因此,農民個人與縣煙草部門簽訂的合同屬于農副產品收購合同,不必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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