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控開票系統維護費抵扣最新規定是怎樣的?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稅額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15號)規定:“一、增值稅納稅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包括分開票機)支付的費用,可憑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抵減額為價稅合計額),不足抵減的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減。增值稅納稅人非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由其自行負擔,不得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

小規模納稅人將抵減金額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小規模納稅人)》第11欄‘本期應納稅額減征額’。當本期減征額小于或等于第10欄‘本期應納稅額’時,按本期減征額實際填寫;當本期減征額大于第10欄‘本期應納稅額’時,按本期第10欄填寫,本期減征額不足抵減部分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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