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獎個稅籌劃可以在發放后調整報稅嗎?
應該是行不通的,現在工資和年終獎一般是同時發放的,這可以節稅有增長員工的工資,如果是分開發放到是可以調整。
如果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后的余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1.在稅法許可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稅收的優惠政策,既不增加單位支出,又能增加個人收入。 2.分析工資與獎金增減變動對納稅額的影響,尋找工資獎金增減變化平衡點,合理確定年終獎發放數額的范圍,確定怎樣發年終獎能夠使納稅人的稅負最輕。 3.依據年終獎在一個年度內只能使用一次的規定。把年終獎分解成二個部分,一部分以年終獎的形式單獨發放,另一部分以月獎、季度獎、半年獎、年終獎等形式并入工資發放。
年終獎個稅籌劃的其他思路
將雇員個人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按本條第(一)項確定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征稅,計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
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2.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
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參考文件: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會計學堂。
2011年9月1日執行新的個人所得稅法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國稅發[2005]9號”)關于年終獎的適用稅率和級次也相應發生了改變。國稅發[2005]9號明確規定:納稅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
年終獎個稅籌劃的三類常用思路如上,參考文件,大家也可以另花時間讀,本文終歸是經驗之談,會有不足之處,有問題大家可以在本網討論年終獎個稅籌劃發放后調整報稅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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