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修理費增值稅專用發票需要開明細嗎
答:需要的。增值稅專票上的“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中,如果只是寫“維修費”3個字的話,屬于“匯總開具專用法票”的情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法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
第十二條 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可匯總開具專用法票。匯總開具專用法票的,同時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附件2),并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法票專用章。
所以,開具“維修費”增值稅專票,需要附上《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列明維修項目的名稱、更換零部件的數量和金額、維修工時等數量和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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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開具時必須開具明細嗎?
購買商品或服務項目較多,發票開具時必須開具明細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第二條規定:“銷售方開具增值稅發票時,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根據購買方要求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銷售方開具發票時,通過銷售平臺系統與增值稅發票稅控系統后臺對接,導入相關信息開票的,系統導入的開票數據內容應與實際交易相符,如不相符應及時修改完善銷售平臺系統。”
如果購買的商品種類較多,銷售方可以匯總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購買方可憑匯總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以及購物清單或小票作為稅收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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