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委托開發軟件產品,涉及著作權和所有權轉移,是否按照財稅〔2011〕100號中規定不征稅增值稅?隨同銷售的軟件產品一同收取的軟件安裝費、維護費、培訓費等收入能否按照財稅〔2005〕165號繼續享受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的政策?
答: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軟件服務屬于現代服務業,著作權轉讓屬于銷售無形資產,按照營改增試點政策,均屬于征收增值稅范圍。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規定,納稅人銷售軟件產品并隨同銷售一并收取的軟件安裝費、維護費、培訓費等收入,應按照規定征收增值稅,并可享受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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