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業(yè)租用機械設備的涉稅風險及控制的合同簽訂技巧詳解

2017-04-17 10:07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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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業(yè)在工程建設中經常會租用機械設備。

1、建筑工程機械租賃公司(一般納稅人)以經營性租賃模式出租機械給建筑施工企業(yè)的稅務處理及節(jié)稅的合同簽訂技巧

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2:《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guī)定》第一條第(六)項第6條規(guī)定:“以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動產為標的物提供的經營租賃服務。”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1:《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簡易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是指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征收率計算的增值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應納稅額=銷售額×征收率。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簡易計稅方法的銷售額不包括其應納稅額,納稅人采用銷售額和應納稅額合并定價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征收率)。”第十六條    規(guī)定:“增值稅征收率為3%。”于租賃公司是2013年8月1日開始實施營改增的,因此,根據(jù)以上稅收政策規(guī)定,純機械租賃模式(經營性租賃機械設備,或干租)的一般納稅人的開票和增值稅計稅方法分以下兩重情況處理:

(1)如果機械租賃公司2016年5月1日后,租給建筑企業(yè)工地上的設備是2013年8月1日之前購買的,則租賃公司按照3%簡易計稅方法征收增值稅,并給承租方的建筑企業(yè)開3%的專票(用于一般計稅方法的項目)或普通發(fā)票(用于簡易計稅方法的項目)。

(2)如果機械租賃公司2016年5月1日后,租給建筑企業(yè)工地上的設備是2013年8月1日之后購買的,則租賃公司按照17%計算征收增值稅,并給承租方的建筑企業(yè)開17%的專票(用于一般計稅方法的項目)或普通發(fā)票(用于簡易計稅方法的項目)。

因此,建筑企業(yè)采用經營性租賃方法租賃建筑機械設備時,應按照以下方法簽訂租賃合同:必須在租賃合同中明確建筑企業(yè)租賃建筑機械設備的購買時間或出廠日期,在租賃合同的附件資料中必須注明以下附件資料:一是蓋有出租方發(fā)票專用章的該機械設備原購買的發(fā)票復印件;二是蓋有出租方合同章的該租賃設備的原購買合同復印件。

2、綜合單價租賃模式(就是含機械和勞務費用或機械租賃公司配備操作人員或濕租)的一般納稅人出租機械給建筑施工企業(yè)的稅務處理及節(jié)稅的合同簽訂技巧。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fā)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第十六條規(guī)定:“納稅人將建筑施工設備出租給他人使用并配備操作人員的,按照“建筑服務”繳納增值稅。”

如果在一份租賃合同中,只寫租金總額,沒有注明設備出租方配備操作人員,則按照以下兩種情況處理:

(1)如果機械租賃公司2016年5月1日后,租給建筑企業(yè)工地上的設備是2013年8月1日之前購買的,則租賃公司將機械租賃費用和勞務費用一起全部按照3%簡易計稅方法征收增值稅,并給承租方的建筑企業(yè)開3%的專票(用于一般計稅方法的項目)或普通發(fā)票(用于簡易計稅方法的項目)。

(2)如果機械租賃公司2016年5月1日后,租給建筑企業(yè)工地上的設備是2013年8月1日之后購買的,則租賃公司將機械租賃費用和勞務費用一起全部按照17%計算征收增值稅,并給承租方的建筑企業(yè)開17%的專票(用于一般計稅方法的項目)或普通發(fā)票(用于簡易計稅方法的項目)。

如果在一份租賃合同中,注明:租金總金額,且設備出租方配備操作人員;或者在租賃合同中分別注明:機械設備租金和操作人員勞務費用;或者注明:租金總金額,租金含操作人員操作勞務費用。則按照以下兩種情況處理:

(1)如從事的項目是老項目,則機械租賃費用和勞務費用按照3%簡易計稅方法征收增值稅,并給承租方的建筑企業(yè)開3%的專票(用于一般計稅方法的項目)或普通發(fā)票(用于簡易計稅方法的項目)。

(2)如果從事的建筑項目是2016年5月1日之后新中標的新項目,則按照11%計算征收增值稅,并給承租方的建筑企業(yè)開11%的增值稅專票(用于一般計稅方法的項目)或普通發(fā)票(用于簡易計稅方法的項目)。

因此,建筑工程機械租賃公司(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綜合單價租賃模式(租金中含機械租賃費和勞務費用)出租機械的,必須按照以下方法簽訂租賃合同:

在租賃合同中注明:租金總金額,且設備出租方配備操作人員;或者在租賃合同中分別注明:機械設備租金和操作人員勞務費用;或者注明:租金總金額,租金含操作人員操作勞務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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