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是什么?
城市維護建設稅,是以三稅為計稅依據的。就是: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但是進口貨物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是不征收的。但是出口退還增值稅,消費稅的,不退還已繳納的城建稅。這就是:進口不征,出口不退。
土地增值稅不屬于流轉稅類,所以,就不用把土地增值稅計入城建稅的計稅依據啦。

城市維護建設稅是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流通轉稅額為計稅依據征收的一種稅,納稅環節確定在納稅人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的環節上,從商品生產到消費流轉過程中只要發生增值稅、消費稅的當中一種稅的納稅行為,就要以這種稅為依據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特征:一是具有附加稅性質,它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三稅”稅額為計稅依據,附加于“三稅”稅額,本身并沒有類似于其他稅種的特定、獨立的征稅對象;二是具有特定目的。城市維護建設稅稅款專門用于城市的公用事業和公共設施的維護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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