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建筑企業財稅處理及納稅申報要注意什么?
一般納稅人采取一般計稅方式,異地施工時,預交稅款的正確處理方式。
財稅【2016】36號文附件三第七條“建筑服務”條款中指出:
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該規定的核心內容是,采取一般計稅方式的一般納稅人,在預繳稅款時,采取的是差額預交,這個與取得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沒有關系,只與支付的分包款有關系;在公司所在地計算繳納增值稅時,只與取得的進項稅額有關系,與分包金額沒有關系。在實際工作中,建筑企業在預繳稅款時,一定要攜帶著分包合同到工程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預繳事宜,甚至有的稅務機關要求分包方一同前往,一起預繳。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介紹的營改增后建筑企業財稅處理及納稅申報要注意什么,如果還需要更多的財會知識,歡迎持續關注會計學堂,多位老會計在線為大家解疑答惑。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